区政法委汤XX霸占死去弟弟的房产!

区政法委主任汤XX霸占死去弟弟的房产!!!!!

  现任某某区政法委主任的汤xx是一个人面兽心的伪君子。
  其弟汤学进2001年时正在上海办广告公司,但与前妻关系不好。汤学进想在宣城购一套住房,但又怕万一离婚后房产被分割;而哥哥汤xx当时虽在政法委工作,但也在悄悄做生意,而且连连亏损,因此就想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提出来充实做生意资金,也没有理由无法提取,听说弟弟汤学进想在宣城购房,如获至宝,于是向弟弟提出:由他用公积金进行贷款。汤学进因与汤XX是亲亲兄弟,对汤XX毫无戒备,所以将购房款13.5万余元全部交给汤XX,购得宣城市区锦城花园B座504室住房一套。房产证办的是汤XX的名字。
  2002年12月房屋交付后,汤XX将钥匙交给了汤学进。汤学进因购房是瞒着前妻购的。所以一直让房屋闲置在那。直到2003年离婚后,才花了十多万将房子装修好。于2004年5月与杜绍美结婚。此后即在此房内居住。因对汤XX太相信,所以没有及时进行产权过户。
  谁知2007年5月17日汤学进不幸遭遇车祸身亡,留下妻子和两个不懂世事的孩子。大的是女孩才3岁多,小的是儿子才两周岁。作为汤学进的亲哥哥汤XX不但没有对弟媳、侄儿侄女进行关照,弟弟死后从未前往看看,相反打起这套房子的主意,说这套房是他用公积金贷款买的,房屋产权属他汤XX所有。真是丧失天良!由于房屋产权没有及时过户到汤学进名下,现汤学进妻子杜绍美及两个小孩的户口迁不进来,两个孩子今后的读书也没有着落。作为汤学进的合法继承人妻子及孩子找汤XX理论。汤XX身为国家公务员竟然说即使房子是汤学进的,你们也没有份。这说的是人话还是猪话。
  现特将上述事实真像公布于众,让汤xx的丑恶嘴脸曝光,让所有的人来评评这个理。为我一个孤儿寡母主持一下公道。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
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 求助人:杜绍美携儿女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 2008年11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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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回复

  • 自由驰骋 (2008-11-01 13:04:49)

    同情,有点麻烦。
  • jay3363 (2008-11-01 13:06:35)

    确实有点麻烦
  • 帮qw (2008-11-01 13:07:44)

    希望有关部门和热心人帮帮我们孤儿寡母吧!!!
  • 我是坏人 (2008-11-01 13:09:28)

  • 我是懒猫 (2008-11-01 13:11:47)

    果如所言,最好寄希望某人还算个人.为人做事为不能太缺德!
  • 把酒问天 (2008-11-01 13:11:57)

    关键是证据

    好好想想,搜集物证.人证(问问汤生前的朋友)
  • 秋忆若尘 (2008-11-01 13:15:00)

    孤儿寡母好可怜啊!
    哎,真让人心酸.....
  • 小产权房 (2008-11-01 13:16:45)

    楼主要冷静。
  • 帮qw (2008-11-01 13:24:48)

    可惜只有人证没有物证,房子装潢前都住在汤学辉家
  • 小坏 (2008-11-01 13:26:15)

    QUOTE:

    原帖由 帮qw 于 2008-11-1 13:24 发表
    可惜只有人证没有物证,房子装潢前都住在汤学辉家
    那你发这样的帖子只能给自己找麻烦!不如寻求法律援助吧。
  • 长安秋风 (2008-11-01 13:27:52)

    清官难断家务事,不过相信真的假不了。
  • 我是朱文 (2008-11-01 13:29:45)

    具体情况不清楚,现在只是一面之词.期待反方解释.
    不过鄙人认为:LZ把此内容发布在网络中的用心有点琢磨不透.政法委就官来说的确不小,但不代表你告不倒.你把弄网络来..恐怕事情也得不到解决.如果你期待网络压力..这个...上网的人其实在中国人开口中站的还是少数...也许你是想借势吧..


    先申明本人只是以LZ所说内容进行分析,如果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某些环节发生相违背的,本人不承担任何法律或连带责任~不过就你说的几个情况,俺试着分析下.
    1.这个房子我们假设所有人的确是汤学进的.但所有人其实是应该是:汤学进与其前妻. 因为汤学进的行为其实是违法我国现行法律的.房子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.只不过汤学进使用不当手段隐瞒真实情况,达到其非法获利的目的.
    2.这个房子,汤学进只享有50%的所有权.在其死后,你作为其再婚妻子享受其财产的50%(也就是这房子的25%所有权).你们的两个子女各享受25%(也就是他们2个人各享受房子的12.5%的所有权.)你们3人共同拥有房屋的50%所有权.
    3.以上是假设房屋的所有人的确是汤学进的情况下

    那么另外一种情况.
    1.汤XX实际上是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.汤学进给的钱其实是被其挪用做生意了.
    2.那么这个房屋的所有人是汤XX.因为其实际购房钱是由公积金所支付.他只是通过欺骗汤学进而获得11.3W元做生意.
    3.因此房屋所有人是汤XX.他与其弟之间属于借债合同.(也许他违约了....需要承担赔偿责任...)这个就需要另案处理.
    4.我国法律认定的是:房屋户籍所有人为房屋的拥有者.因此汤XX为此房屋的合法所有者.(除非有特别证明所证明的除外)

    第三点:
    1.汤XX与汤学进之间的借债合同有无借条等凭证.
    2.是否有书面文件等证明,汤学进委托汤XX代为购买房屋.
    3.如果以上都没有证明恐怕那11.3W想拿回来的可能性也不大.

    [ 本帖最后由 我是朱文 于 2008-11-1 13:31 编辑 ]
  • の尐爺㊣ (2008-11-01 13:33:37)

    可以去法律咨询处询问下情况
  • 爱小丫头 (2008-11-01 13:39:45)

    不太好说!!!!公道自在人心!!!
  • 半夜袭人 (2008-11-01 13:41:34)

    楼主没有证据要低调,别人毕竟是搞政法的。
  • 庆丰飘飘 (2008-11-01 13:42:01)

    找人打他
  • 雅迪 (2008-11-01 14:00:44)

    管他是政法委还是公安局的,找人搞他, ,还不得了。
  • 林江涛 (2008-11-01 14:04:34)

    lz找人 他,看他还不还你钱
  • 我是朱文 (2008-11-01 14:06:15)

    我建议大家冷静.在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不要太过于冲动.
    使用暴力是要承担后果的.当然你勇于承担后果或者只是嘴巴说说而已 也就算了
  • 宣州书生 (2008-11-01 14:09:49)

    比较麻烦,只有口说一面之词,法院也不会采信。